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