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弘扬爱水护水节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