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供水单位周边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进行一次巡查,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