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供水单位周边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进行一次巡查,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