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分析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