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开展定期检测,发现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环境、水质等不符合标准的,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引水,降低水源污染风险。已建成的饮用水供水工程未采用封闭式管道引水的,应当逐步改用封闭式管道引水方式。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