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并保证水量、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