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潍坊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潍坊历史文脉的地名应当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