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经国务院、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定公布的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