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用于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位置和建设年代;
(二)核心价值要素;
(三)保护类别、保护要求和利用建议;
(四)保护范围、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和禁止使用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其使用说明书,免费向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提供。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