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书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并向社会公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