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