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书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并向社会公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