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以及安全检查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