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竣工后未及时备案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