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是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褪色严重、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出现黑屏、坏点、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三)台风、暴雨、地震等灾害预警期间和灾害发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市容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