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自准予许可之日起,设置人应当在每满一年的次月内向原许可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采取整修措施的,应当再次进行安全检测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