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二十一条有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可以在设置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咨询有关规定、接受业务指导,并应当在设置竣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备案表、安全承诺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验。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