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因公益活动或者商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持申请表、安全承诺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临时设置许可证。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临时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