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逃生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四)不得危及招牌设置载体安全;
(五)不得破坏城乡景观、建(构)筑物外观或者损害城乡容貌;
(六)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连锁经营机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店面设置招牌的,可以沿用统一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招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用地范围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