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逃生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四)不得危及招牌设置载体安全;

(五)不得破坏城乡景观、建(构)筑物外观或者损害城乡容貌;

(六)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连锁经营机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店面设置招牌的,可以沿用统一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招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用地范围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