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依托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其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工作,开展资源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