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资源权属登记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