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湿地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毗邻地区在湿地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