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对未被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应当征求当地居民和利益关联方的意见,组织评估论证,编制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