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湿地监测系统,统筹布局湿地监测站(点),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依据监测数据对省级重要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归集到全省湿地监测系统,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