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不得危害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