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对未被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应当征求当地居民和利益关联方的意见,组织评估论证,编制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

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