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