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或者报酬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禁止其在三年内承担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