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挪用、克扣和截留科技资金的;(二)骗取享受国家有关科技资金优惠政策的;(三)违反国家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不按期归还科技资金或者科技贷款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