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挪用、克扣和截留科技资金的;

(二)骗取享受国家有关科技资金优惠政策的;

(三)违反国家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不按期归还科技资金或者科技贷款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