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社会环境,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