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