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