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中选聘技术调查员,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仲裁、调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