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完善知识产权强企培育梯队体系,推动企业进行核心知识产权和相关标准的布局,引导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协同创新中心、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