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智慧监管信息共享系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该系统,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公开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科学设置监测点,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