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堆放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场站、矿山,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以及工期超过六个月的道路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