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智慧监管信息共享系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该系统,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公开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科学设置监测点,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