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源调查,确定并公布年度重点扬尘污染源。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