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相关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标准,规范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活动。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