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源调查,确定并公布年度重点扬尘污染源。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