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应急预案和预警等级,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应当及时公开发布信息,终止执行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