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奖励激励等制度,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选拔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