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律师应当依法使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查询获取的信息,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受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以外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