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律师应当依法使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查询获取的信息,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受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以外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