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福利保障体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按照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