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福利保障体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按照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义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