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