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