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